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完善和規范我局政務公開制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江蘇省政府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我局申請公開尚未在江蘇省糧食局政府門戶網站(即“江蘇糧網”)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三條 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單位及全體人員有義務向申請人提供其申請公開且按照相關規定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原則上應該公開,但涉及以下內容的除外:
(一)屬于國家秘密;
(二)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
(三)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可公開部分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第五條 申請人應當通過書面形式(包括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我局申請公開政府信息。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可以當面口頭申請,受理人應當場記錄。申請人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描述及形式要求。
第六條 依申請公開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答復;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及其它正當理由,不能在15個工作日內答復的,承辦處室、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應報經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可將期限延長至30個工作日。
第七條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辦法按公文辦理的操作程序進行。
1、省糧油信息中心統一受理江蘇省糧食局依申請公開申請,并填制《江蘇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其他單位、個人接到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屬已公開的信息,應予以當場答復;屬未公開的信息,應按照第五條規定要求接受申請,并立即轉交省糧油信息中心統一受理;
2、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依申請公開信息內容提出處理意見,填寫《江蘇省糧食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單》(以下簡稱《辦理單》),在2個工作日內送交有關處室、單位承辦;
3、承辦單位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公開信息內容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公開或部分公開及其依據(須注明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具體名稱、條款)、公開形式、收取公開費用等的意見,報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承辦單位涉及2個及以上單位的,由處理意見確定的第一個單位負責牽頭會辦;承辦單位認為非本單位承辦或無法獨立承辦的,應在收到《辦理單》2個工作日內向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轉辦、改辦申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聯系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再予答復;申請內容已經公開的,應當給予公開指引;依法不屬于本局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注明,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注明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無法確定是否可以公開的,應事先征求局辦公室保密管理人員意見或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意見;
4、承辦單位提交簽署處理意見的《辦理單》后,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根據申請內容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核意見,報送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領導審批;
5、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根據領導批示意見和承辦單位處理意見,制作《江蘇省糧食局依申請公開決定書》,并負責告知或送達申請人。
第八條 對于同一申請人就同一內容反復提出公開申請的,承辦單位可以不重復答復;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對申請人申請的政府信息,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按規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第九條 申請公開的資料在檔案室的,由檔案室憑公開決定書向申請人公開有關信息,并對公開的信息做好登記記錄。
第十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 屬應當予以主動公開的,須無償提供;對其他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成本費用收取意見由承辦部門提出依據,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報領導小組領導審批。成本費用由局財審處統一收取,并出具收費憑證。
第十一條 依申請公開項目辦結后,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將《江蘇省糧食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單》、《江蘇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江蘇省糧食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局決定書》(副本)整理存檔。
第十二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辦公室。
第十三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江蘇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式;
2、江蘇省糧食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單樣式;
3、江蘇省糧食局依申請公開決定書樣式。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附件1:
江蘇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式
編號:
申 請 人 信 息 |
公民 |
姓 名 |
證件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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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名稱 |
郵政編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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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傳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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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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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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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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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 |
名 稱 |
組織機構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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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聯系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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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電話 |
傳真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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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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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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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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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況 |
所需信息 內容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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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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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選) □ 紙面(原件復印件) □ 電子郵件 □ 光盤 □ 磁盤 |
獲取信息方式(可選) □ 郵寄 □ 快遞(收到日期以郵戳為準) □ 電子郵件 □ 傳真 □ 自行領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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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江蘇省糧食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理單
申請人姓名 |
申請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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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理人姓名 |
收理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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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 領導小組 辦 公 室 辦理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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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室(單位) 處理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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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辦 人 |
辦結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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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
簽字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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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 領導小組 辦 公 室 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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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公開 領導小組 意 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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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書承辦人 |
承辦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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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處室(單位)處理意見中,必須寫明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可以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或暫緩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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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 號
江蘇省糧食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決 定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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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查,你(單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編號為: 號)屬于:
□ 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
□ 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 可以部分公開的政府信息
□ 暫緩公開的政府信息
具體答復如下:
根據規定,我們將收取你 費用人民幣 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