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進行,加強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江蘇省糧食局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蘇糧辦[2009]116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主體是:負有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處室、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信息公開責任是指:負有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處室、直屬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具體行政行為中,因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產生嚴重后果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的基本原則是: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立足預防,誰主管誰負責,權責一致,有錯擔責的原則?! ?
第五條 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具體負責責任追究工作。
第六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一)對本部門、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不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
(二)因本部門、本單位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不力,直接導致群眾集體上訪等不良影響的;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流于形式,政府信息活動中搞“暗箱操作”,承諾不踐諾,不及時處理群眾舉報投訴的;
(四)應當公開的內容,沒有按規定的要求、時限、程序公開,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授意、指使或慫恿下屬人員影響、干擾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為設置障礙,抵制監督檢查和案件查處,以及對檢舉人、證明人、辦案人打擊報復的;
(六)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發生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對違紀、違規問題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七)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八)屬于個人隱私,公開后導致對個人隱私造成不當侵害的;
(九)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情況,公開后對當事人或結果造成嚴重影響的;
(十)與執法有關,公開后直接影響案件查處或者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十一)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
第七條 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拒絕、阻撓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或者編造假情況、隱瞞問題的;
(二)公開的事項或內容發生變更后,更新超過規定時限的;
(三)公開形式不符合便民原則,對權利人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按規定辦理的;
(四)承辦人不能一次性告知來辦事人員有關辦事政策、法規依據、辦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難的;
(五)不遵守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辦事推諉,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多次受到投訴,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六)違反法律、政策規定,濫用職權、失職、瀆職,以權謀私、假公濟私,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制度規定,明知錯誤,拒不改正或不采取補救措施,使危害結果擴大的。
第八條 責任區分:
(一)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三)雖經領導集體討論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但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九條 責任追究處罰辦法:
(一)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批評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情節較重,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優、評獎資格;
(三)情節嚴重,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給單位、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對責任處室、直屬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處室、直屬單位領導年度評優、評獎資格;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四)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在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取證,查清事實,根據情節明確責任后,作出相應的責任追究處罰決定。
第十一條 被追究責任的單位及個人,應當及時糾正錯誤的行政行為,并將整改情況及時書面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