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確保本局發布政府信息準確、及時、一致,保證政府信息發布的權威性和規范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本局發布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負責公開;本局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本局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和解釋。
第四條 本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協調機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局的兩個以上行政部門的,其中任何一個行政部門在公開該政府信息前,都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門進行溝通、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 本局向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提出協調確認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機關應當于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情況緊急的應當即時答復。
第六條 本局與其他行政機關聯合產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機關對擬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存在不同意見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一)政府信息的內容屬于其他行政機關權限范圍的,應當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處理;(二)不能依據權限對應政府信息內容的,應當由擬發布該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請協調決定。
第七條 本局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本省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八條 本局與其他單位聯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對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組織起草生成該信息的單位負責向公眾公開發布,其他單位不得對該信息進行發布。
第九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十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現本局公開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本局的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反映。本局發現其他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不準確或與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應及時向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反映。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